一、前言
我們可以同意,在一個語言社群之中,對於一個文字、語詞,成員之間共同享有大致上相同的使用規則。比方說,以「書」這個字為例。在我們的語言社群之中,我們對於「書」這個字有大致相同的使用規則。例如,我們都會認為,三百張紙、上面寫滿文字,釘在一起的東西是書。同時我們也都不會認為,三張紙釘在一起的東西是書。這是因為我們使用規則明確的定義了三百張紙釘在一起是書,也明確規定了三張紙釘在一起不是書。
然而,語詞、文字的使用規則時常有許多開放性的空間。也就是說,文字的使用規則時常有灰色地帶。我們都會同意三百張紙釘在一起是書,三張紙釘在一起不是書,但是如果我們今天考慮的是三十張紙釘在一起呢?這個時候我們會認為,三十張紙釘在一起的東西好像是書,又好像不是書。也就是說,在這個時候,我們會認為,稱呼三十張紙釘在一起是書,或者稱呼它不是書,都可以。不管我們是否稱呼三十張紙釘在一起的東西是不是書,這都不會影響我們對於「書」這個字的使用規則。這是因為我們使用規則並沒有明確規定三十張紙釘在一起是不是書,三十張紙釘在一起的東西剛好位於使用規則的邊緣地帶。我們稱三百張紙釘在一起的東西是書的「典型案例」,三十張紙釘在一起的東西是書的「邊緣案例」。
二、論證
語意之刺的目的是在於論證法律爭議不是文字爭議。首先,我們假設法律爭議是文字爭議。我們回到性侵害的案例。假設我國法律規定性侵害罪是「違反個人意願進行性行為」(稱做「個人意願條款」)。檢察官跟律師在爭議這個條款之中所謂的「個人」是什麼意思。檢察官認為小孩的理性能力尚未成熟,因此就算小孩不表示反對進行性行為,任何人也不該與小孩進行性行為。律師則認為個人意願條款中的「個人」一詞也及於小孩,因此只要不違反意願,任何人也都可以跟小孩進行性行為。現在我們考慮一下,在法庭之中,檢察官跟辯護律師在進行爭議的時候,他們到底在爭議什麼。
可能情況1:在我們的語言社群之中,我們每個人之間對於個人意願條款中的「個人」一詞沒有相同的使用規則。但是,如此一來,檢察官跟律師之間根本是使用不同的概念。檢察官所謂的「個人」不包含小孩,而律師所謂的「個人」則有包含小孩。他們兩人之間使用的是不同的概念,雖然他們各自的概念具備相同的名字。在這樣的情況下,檢察官跟律師只是在各說各話而已,他們之間實際上沒有爭議。
可能情況2:在我們的語言社群之中,我們對於「個人意願條款」中的「個人」一詞有相同的使用規則。但是,既然有相同的使用規則,那麼檢察官跟律師只要去調查一下我們這個社會的語言規則(例如,查字典)就可以解決法律爭議了,他們之間到底有什麼好吵的呢?對於這個問題,我們可以進一步區分兩種可能情況。
可能情況2.1:如果我們只需透過查字典就可以解決法律爭議,那法律人之間根本沒什麼好吵的。但是實際上他們時常吵來吵去,因此我們推測,他們之間根本是假裝有爭議。
可能情況2.2:我們實際上對於「個人意願條款」中的「個人」一詞有相同的使用規則,但是小孩是該條款中的「個人」一詞的邊緣案例。也就是說,不管小孩是否包含於該法的「個人」一詞,這都不會影響該法對於性侵害罪的法律定義。然而實際上,法律人在爭議的時候都宣稱自己對於法律概念的解釋是位於法律的典型意義。所有的法律人都認為自己對於法律概念的解釋是符合該法律的真正立法精神。這表示法律人之間的爭議並不是在爭議邊緣案例。
我們可以把上述的論證整理成下圖:

由圖表可知,如果法律爭議是文字爭議,那麼結果只有三種可能:一、法律爭議其實是各說各話。二、法律人之間的爭議其實不是真正的爭議,他們是假裝有爭議。三、法律爭議只是邊緣案例的爭議。然而不管是哪一個結果,直覺上我們都不會認為這三種結果是對法律爭議的恰當說明。所以唯一合理的結論是,法律爭議其實不是文字爭議。
Sunday, February 17, 2013
Tuesday, February 12, 2013
20121208 自由意志與動物權利 - 哲學大逃殺
(1) 界定「理性」
(2) 死是什麼?
(3) 生命的意義
(4) 動物實驗的正當性
(5) 哲學理論與證據
(6) 他心知識
(7) 阻止他人自殺的權利
(8) 語言能力與思考能力
Una | 如何定義「理性」跟理性的界線(人在哪些條件下算是理性)? |
小豪 | 一般使用「理性」似乎是認為只要判斷是「對的」就是理性的,但我認為「理性」只要能夠符合某些恰當(清楚)的思考過程就算是。 |
Una | 他剛才舉了一個例子,即使一個人做出一個對旁人或就常理來看是不正常的行為,但其實只要這個人做的事情是他自己清晰思考過並認真下決定,即使旁人覺得突兀或違反常理,依然是理性的。 |
小豪 | 所以理性有兩種意思:其中一種是,是否有經過清晰思考和決策;另一種是就客觀上來看是否合乎常理。 |
威瑪 | 可以說理性就是「有充足理由做符合目的的手段」就是理性嗎?如果是的話,那就跟別人從外觀上的判斷與理性無關。 |
柔心 | 即使當事人自己思考充分,但當事人事實上沒有真正掌握(多數人其實都可以掌握的)充分資訊,這時候旁人依然可以判斷當事人不理性。 |
角鋼 | 現在會覺得有兩種對「理性」的看法是因為中文的缺乏。第一種說法在討論的是哲學上關心的「reason」,但另外一種其實只是一種修辭而已。 |
(2) 死是什麼?
阿嶽 | 「死」是什麼?死後會遇到什麼?既然我們不知道死亡是什麼,有什麼好理由嚮往生而避免死亡? |
湘瑋 | 死基本上就是什麼都沒了,所以基本上不會有「死後遇到什麼」的問題。並且,既然死後不可能遇到任何事情,所以死與生之間無法比較。至於人為什麼會懼怕死亡,從生物性上來談,這就只是一種生物性的本能,而不是基於死後的狀態。但若這樣看,那就生與自己的理性判斷就無關了。 |
小多 | 提供一個例子是,對有些憂鬱症的人,相較於活著,死亡反而更容易接受。 |
小豪 | 基於我們無法觀察到死後的經驗,因此我們無法對死後有任何相關知識,因此無法討論,所以不是重要的議題。 |
老王 | 所以根據上述的說法,就只討論觀察得到的世界? |
小豪 | 當然也可以根據現有的理由和一些邏輯規則來預測一些尚未觀察到的現象。 |
阿任 | 或許我們害怕死亡可能不是害怕死亡本身,而是害怕死亡過程的痛苦,那當死亡可以是無痛時,人對死亡的害怕還會有什麼理由? |
湘瑋 | 如果有完全不會痛苦的死亡方法,我相信應該能夠提升自殺的意願。 |
柔心 | 從演化上來談,如果族群裡的個體會願意捨己為他,那這個族群的存活率就會變高,因此仍然可以從生物性的角度解釋自我犧牲的現象。 |
寧軒 | 死是未知的不表示死不值得害怕,由於死是未知的,因此我們總是會害怕不好的事情可能發生,因此會對未知的死亡恐懼。 |
胡胡 | 同意其實我們對死亡的恐懼仍可以根據已經的死亡過程中痛苦的恐懼,以及對未知的恐懼。 |
濁水溪 | 對未知的恐懼基本上是因為未知的未來「可能」會有不好的後果,所以我們事實上是害怕那個「可能」的不好後果。 |
Una | 還有一些對死亡的恐懼是基於已知某些活著的時候已享受過的快樂將會失去。 |
湘瑋 | 其中一種不要死亡的理由是基於「生命的意義」,但這些意見其實是主觀的,都難以達成一致的共識。 |
(3) 生命的意義
小太陽 | 生命意義在於追求滿足欲望或是人類種族發展或其它? |
小灰 | 我想,不是人類種族發展。其實個人的生命意義應該就是追求個人的發展,所以是滿足欲望。 |
小太陽 | 可是確實有些文化追求人類種族發展勝於個人欲望滿足。 |
Kris | 但文化在鼓勵捨己為人時,是在談他人的生命意義,還是為了某些目的而鼓勵? |
小太陽 | 我想應該是為了社會發展。 |
小灰 | 問題是「人類」本身不會發展,總是要每一個個人都能充分發展,才能達成人類的族群發展。 |
小太陽 | 但是如果每一個個人都只按自己的意願追求自己的發展,社會的需求(每個人的共同發展)就不見得會被滿足。 |
小豪 | 即使是你為了社會發展而做自己不見得喜歡的事,這仍然是出於你的自願,按自己的欲望而行動。 |
小太陽 | 但那時候做的事情卻是違反自己的喜好。 |
Willy | 小豪的意思應該是,在某些情況下人仍然會有一些超我的欲望,即使那可能會犧牲自我的欲望。 |
威瑪 | 有意義的事是可以達成目標的事。想喝水時去沙漠沒有意義,因為沙漠沒有水。既然如此,「人類」的目標無法由任何個人來決定,那任何個人要談追求人類的目標幾乎是沒有意義的。 |
阿宅 | 即使有些文化中的個人會為了滿足社會期許而犧牲自己,也只是因為自己有一些「滿足社會期許」的欲望(例如,不想要某些不滿足社會期許而會帶來的後果)。 |
小太陽 | 所以其實用「滿足欲望」好像不太好,而要改成「追求快樂」。 |
(4) 動物實驗的正當性
Willy | 對實驗動物處置的正當性?(例如藥品、化妝品等產品的動物實驗,實驗過程中對動物的處置是否需要正當性?) |
阿乳 | 在現存的環境裡,如果人類要生存下去就需要進行這些實驗,因此對我們而言是正當的;但對動物來說就不具正當性,因此這些實驗對那些動物沒有任何用處。 |
Willy | 但這樣依然不能解決我們究竟在道德上能不能被許可的問題。 |
阿乳 | 當然是不被道德允許的,但有時候卻是不得已而為之的。 |
小多 | 據瞭解,若要做生髮水的實驗,通常需要對動物進行基因改造,又多了一道非自然的手續。 |
俊佑 | 所以似乎現在的問題是人類發展的價值和動物發展的價值該如何比較?能不能比較? |
老王 | 沒有正當性可言(因為這就是不正當的),我們的世界就是弱肉強食的世界,就像你不會問獅子有沒有吃兔子的正當性。所以剩下的問題只有是否具有必要性。畢竟我們就是在欺負動物嘛! |
阿任 | 如果阿乳說人的價值和動物的價值是同等重要,那沒理由只能拿動物做實驗而不拿人做實驗。而我們之所以只拿動物做實驗,正是因為人對我們的價值更重要。 |
湘瑋 | 如果用猴子做實驗可以拯救無數人,那實在很難抗拒那種吸引力,但若只是化妝品或生髮水,實在沒什麼重要性吧! |
(5) 哲學理論與證據
小豪 | 現實世界中,我們實在很難根據觀察和理論預測未來的現象,那哲學家為何仍要堅持舊有的決定論?如果科學就是要根據觀察與理論預測間的結果來修正或推翻舊有理論,那哲學為什麼不? |
柔心 | 如果要推翻舊理論,那就是要找到確實的反例,但基於我們找不到決定論的反例,所以無法推翻它。 |
Kris | 所謂「哲學家堅持決定論」的意思是「哲學家堅持討論決定論」還是「哲學家堅持相信決定論」?(小豪:後者)哲學家對決定論是否為真有分歧的意見;但即使沒有人能確定決定論,我們依然可以討論「如果它為真,會有什麼後果」? |
柔心 | 科學理論並非總是根據觀察到的反例來修正和推翻舊理論,而是根據理論的「實用性」、「經濟性」……等價值來選擇和建構理論。(Quine and Carnap) |
小豪 | 如果決定論並不實用、甚至有些量子理論和決定論衝突,為什麼還是要堅持因果間的關係? |
柔心 | 因為從來沒有任何資訊可以推翻決定論的理論。 |
Una | 決定論是否實用當然現階段不見得能夠知道,既然實用性仍是未知道,所以我們仍然可以研究。 |
角鋼 | 也是有科幻小說將決定論描述得非常實用,所以我們沒有好證據相信決定論並不實用。 |
(6) 他心知識
湘瑋 | 如何確定自己以外的其他人有意識? |
俊佑 | 問這個問題之前似乎必須先確定自己是人,並相信自己有意識,那如果相信他人是「人」,那他人當然有意識;但若相信他人沒有意識,難道是認為他人都不是人? |
湘瑋 | 問題在於我們相信他人有意識的「證據」在哪裡? |
Kris | 某些哲學家與科學家習慣性地把意識對應到一組功能或生理狀態,但對湘瑋這類人而言,意識通常是被對應該一組主觀上的經驗內容。後前者難以發現後者,所以仍會產生許多困難。 |
俊佑 | 所以我自己如果無法感受到他人的主觀經驗內容,就無法確認他人的意識是否存在,那基本上這個問題似乎就無法討論。 |
湘瑋 | 我相信就實用性上來說,有功能性的證據就夠了。但若無法解決主觀性意識的問題,依然很disturbing。 |
小太陽 | 還是有許多功能性的表現依賴在主觀性意識上面(例如顏色經驗)。 |
寧軒 | 主觀性的意識除了有語言或文化差異之外,還會受生理因素影響。 |
俊佑 | 既然我們對主體性意識無法達成意識,那是否我們能夠接受功能性的意識是可以被客觀討論的,並透過功能性意識來至少部分掌握意識? |
(7) 阻止他人自殺的權利
角鋼 | 一個人有權利阻止他人自殺嗎?國家或政府呢?如果道德侵害個人的自由意志,那這樣的道德應被服從嗎? |
Kris | 先討論有沒有任何人或組織有權利阻止個人自殺? |
小豪 | 若國家或政府要阻止人自殺,那僅僅只是根據社會上存在的規範,而不是具有規範性的。 |
Una | 因為自殺也是殺人,所以自殺在法律上(社會規範中)是不被允許的。 |
小豪 | 政府當然不能只是按社會規範行動,而是要考慮個人的福祉。因此政府其實沒有阻止他人自殺的正當性。 |
小太陽 | 現在可能不那麼嚴重,但若人口相當稀少,那每一個人的勞動力就都彌足珍貴,那時候自殺就可以被禁止。 |
Willy | 但一個人有權利毀掉整個社會對自己的投資嗎? |
湘瑋 | 但社會在一個人身上的投資也不是個人願意接受的啊! |
小多 | 我想政府應該會根據社會的利益考量是否要禁止人民自殺。 |
阿任 | 站在康德的觀點,不能把人的生命僅僅視為工具,所以不能將生命看成解決痛苦的手段。 |
Cindy | 雖然人沒有權利阻止他人自殺,但人仍然會覺得自己有義務拯救他人的受害(基於某些關於助人的道德義務)。 |
小豪 | 但若自己每次自殺時大家都來阻止自己自殺,那這個人還算有自殺的「權利」嗎? |
湘瑋 | 大家都會想要阻止自殺是因為我們都偷偷預設了想要自殺的人往往是沒想清處。 |
(8) 語言能力與思考能力
晏翔 | 如果人類沒有語言,人是否能夠思考? |
大腦 | 我想可以。人類一開始畢竟也是沒有語言的,那就必須先開始思考,然後才能思考如何表達,然後才能開始使用語言表達自己的思考。 |
Cindy | 教育心理學有個例子是,有人在人類文明外出生並成長,然後在語言學習階段後才被發現,他將不能再習得任何語言,同時也無法習得任何與人類文明相關的概念。因此人即使可以在缺乏語言的條件下思考,但卻無法進行許多抽象或高階思考。 |
小豪 | 當然還是可以思考,但一旦開始使用語言思考後,思考與語言就分不開,所以不同的語言族群會有看似不同的思考方式。 |
角鋼 | 現在的討論都把語言當成是思考的工具,但其實許多思考必須依賴在語言的性質上才能出現。 |
阿任 | 另一個相關的問題是,那沒有語言能力的生物(狗、貓)是否能夠思考?我傾向於相信沒有語言能力的生物不能思考,只是根據生理性的欲望刺激並做出反應。 |
Willy | 能不能說具有自我意識的動物其實就能夠思考?畢竟這種能力就能區分自我和他者的概念。 |
柔心 | 有許多實驗顯示出動物能夠表現出合作、制度、或公平的現象,這類生物很難想像他們沒有思考能力。 |
阿任 | 同意這類高等生物都有思考能力。 |
胡胡 | 所以現在像是要先確定什麼是「思考」? |
Kris | 其實現在就「什麼算是有語言能力」以及「什麼算是思考」都是模糊的。 |
Una | 很多動物其實都有社會組織,若無思考能力要如何組織社會? |
湘瑋 | 不但如此,很多動物固然沒有像人類語言一樣複雜的溝通迮法,但仍然有「有模式可循」的溝通方式。 |
老王 | 甚至有些簡單的動物如昆蟲也有化學溝通的方式。 |
Cindy | 我們當然可以從各種跡象上發現許多動物都有溝通方式和合作模式……等等。但究竟要用什麼判準來區分思考能力與語言能力的程度? |
20120929 人妻哲學實驗室 - 哲學大逃殺
(1) 哲學的普遍性
(2) 不自殺的理由
(3) HIV篩檢同意書
(4) 人享有權利的理由
(5) 全身人造的人是人嗎?
(6) 鐵達尼號的救生倫理
(7) 土地正義經濟
Jason | 哲學理論是否需和科學理論一樣追求普遍性? |
小小宏 | 追求普遍性就是要盡量讓理論的適用範圍擴大。我認為哲學家比科學家會更迫切地追求普遍性。科學家在理論的使用上會因為實用脈絡不同而有理論選擇的彈性;相較之下,(如)理論物理學家會希望找到一條能被普遍適用的理論。哲學家在討論上的角色更接近理論物理學家,是在追求普遍性。 |
Jason | OK! |
阿翰 | 我想確認一下,哲學家固然和科學家一樣都追求普遍性,但哲學家是否在程度上更要求普遍性? |
小小宏 | 我想哲學家和理論物理學家追求普遍性的程度是差不多的,但在更實用脈絡的領域裡就會更重視理論使用的方便。 |
阿翰 | 所以追求普遍性會跟追求實用性衝突? |
小小宏 | 確實有這種可能。 |
(2) 不自殺的理由
拿鐵 | 如果你是菁英高中的老師,有一個聰明的學生非基於感情(無關任何情緒)的理由想要自殺,你必須阻止他,可以提供什麼不自殺的理由? |
明潔 | 雖然題目限制我一定要阻止學生,但我認為人本來就有權利決定自己的生死,因此「必須阻止他」的問題其實不存在。但若一定要阻止他,我會說「如果你死的話,你就不會知道不自殺的理由是什麼了!」 |
拿鐵 | 學生問:「我要活到多久才能知道這個理由?」 |
Kris | 老師答:「想知道齁!」 |
艾利 | 我認為「無關於任何情緒的理由」太概括了,可能會使所有理由都不能不跟情緒有關。 |
拿鐵 | 學生可能只是因為找不到不自殺的理由。 |
艾利 | 可是他也沒有自殺的理由啊! |
區長 | 他可以出於一個理性的選擇,例如他只喜歡吃雞肉,但世上不再有雞肉了。 |
艾利 | 或許所謂「找不到不自殺的理由」指的是「想不到任何可以繼續活著的理由」。 |
Juno | 找不到不自殺的理由只是現在找不到,不是永遠找不到。 |
阿翰 | 為什麼找不到做A的理由,就一定要避免做A? |
威瑪 | 未來發明一種可以無痛瞬間切除盲腸的技術,因為盲腸沒有功能,那要切還是不切?當然要啊! |
小小宏 | 要在世界上找到一件「做與不做沒有差別」的事情恐怕不可能,因此這種思想實驗的情境設計不太合理。 |
(3) HIV篩檢同意書
小小宏 | 住院病患的HIV篩檢是否應取得病患同意? |
包子 | 開始時我認為不必徵求同意,但必須告知。因為要保護其他工作人員和病患的安全。但後來得知其實現實制度是必須徵求同意的,因為如果醫院工作人員都有照工作流程走的話,其實沒有感染的風險。 |
小小宏 | 最近遇過一個病患有史蒂芬強森症候,群症狀會包括出血,當初不知道病患有HIV,因此工作人員其實已經長期曝露在風險之中。雖然按照正常程序可以避免風險,但大部分的時候都不會要求全副防護。 |
冠宇 | 給醫護人員的訓練應該是要求他們在面對任何病患時都應該以同樣的防護程度進行檢查。畢竟如果僅照篩檢結果來決定防護程度時,可能會有潛伏期或偽陰性等篩不出來的情況,也可能雖然沒有某些感染疾病,但有其它感染疾病,此時反而會製造更多風險。 |
區長 | 還是應該取得同意,而當病患不同意時,由於醫護人員無法確認風險,因此此時的防護成本應由病患自負;反過來如果病患同意,但醫護人員自己擔心風險時,防護成本則應由院方擔負。 |
Juno | 我只是想補充,未來的趨勢會讓醫護人員的檢查行為不像過去一樣親切,而會透過種種防護措施,希望大家要體諒。 |
小小宏 | 剛剛的討論多半是用比例原則來衡量應做的事,但我認為人權應是優先的,用天秤來衡量會讓我反感。另外,雖然安全防護做好確實可以有效益,但犧牲的卻是醫病關係,兩者要如何權衡依然是一個困難。 |
冠宇 | 由於愛滋病的感染途徑相當受到限制,因此在大部分的檢查過程中其實沒有防護的必要,那麼在成本的增加上應該還是相當有限。 |
(4) 人享有權利的理由
區長 | 人有什麼理由享有人權?(可以延伸的問題是:為什麼動物沒有?) |
那個同學 | 我找不到普遍的方法證明人應有人權。我只能想到的是,因為普遍地每個人都會想要有基本的權利,所以人和人之間訂定互動規範時,就會把人權訂進去。 |
艾利 | 天賦人權的主張並不是根據事實來證立的,而是把它當成一個基本的假設,然後才能建立一套社會規範(如法律),其實這只是一個人造物、或假設,因此在哲學上就比較沒有立論的正當性。 |
區長 | 我原本的想問的是,憑什麼每一個人都可以享有人權?例如輿論經常認為罪犯其實不用有人權。我們如果可以找到一個證成的理由的話,就可以證成罪犯也有人權。 |
威瑪 | 反過來,我們也可以說因為人本來就沒有人權,因此罪犯也不必被懲罰。 |
那個同學 | 這讓我想到死刑的問題,例如當我們處死死刑犯時,是否其實也在殺人? |
小竹 頌:這不是我 |
如果把人權視為權利,那罪犯若侵犯他人的人權,則自己的人權就算是被剝奪了,此時對罪犯的懲罰就不算侵犯罪犯的人權。 |
(5) 全身人造的人是人嗎?
嘉柔 | 全部換成人造器官的人算人還是機器人? |
嫚嫚 | 「人」的定義不應只看外觀,人要看思想和感情表達……等等心靈現象。如果只看外表的話,可能只是斷了手臂就會喪失一些「人性」,這樣不太合理。但有些宗教可能會主張人必須有完整的肉體,但肉體其實只是心靈的載體,只要機器可以承載心靈,那機器身體依然可以是人。(有Ghost的就是人) |
嘉柔 | 她似乎認為人和機器人可能沒有分別,那人和機器人就可以是平等的,也就不必遵守機器人三原則囉? |
喜餅 | 剛剛談到靈魂或心靈功能,如果心靈的功能和現象主要來自大腦,那機器人的心靈功能或現象是預先設定好的嗎? |
嘉柔 | 如果這個世界繼續少子化,所以我們開始製造機器人,直到有一天生物人類滅亡了,機器人依然可以傳承人類的文化囉? |
Juno | 所以這些機器人可以活上千萬年嗎? |
阿翰 | 如果可以活上千萬年的話,就不算在各方面都與人類相同。 |
小小宏 | 我不同意,其實我們對人體的發展性沒有完全理解,說不定未來可以有技術無限延續肉體的存活。因此傳承還是可以存在。 |
RA | 人跟機器人的分別其實並不明顯,如果一個人斷腿後接上馬腿,他就變人馬了嗎? |
(Kris) | (麻煩嘉柔決定一個機器人的版本) |
嘉柔 | 我要的是現在跟我們差不多厲害(壽命也差不多、肉體強度也跟人差不多)的機器人,但未來能不能更厲害不確定,那我們應該賦與他們人性/人權嗎? |
小竹 | 人類有一些重要的條件是機器人沒有的,例如生物遺傳的機制……等。 |
威瑪 | 剛開始的問題假設只要有心靈與自我意識的都是人,但若火星人有心靈與自我意識,但不算是人。 |
Juno | 在剛剛的問題裡我們大致已經同意人權是彼此約定的,那現在我們要如何「賦與」機器人人權? |
艾利 | 嘉柔一開始的想法能不能換個角度來看,如果今天真的是因為少子化而「必須」有機器人來傳承文化,那其實機器人製造只是「另一種」生產的機制而已,所以不會因為生產機制的差別而有差別。 |
行衍 | 原本的問題討論的是機器人會不會愈來愈像人,但其實反過來說還有另一個問題是,人在將來的生活會不會愈來愈像機器人?如果真正關心的問題是文化歷史的傳承,那在人與機器人間逐漸模糊的過程中,其實文化已經在傳承了。 |
(6) 鐵達尼號的救生倫理
明潔 | 為什麼鐵達尼號沉船時,男人要先讓婦女小孩先離開?這有沒有違反人人生而平等的原則?有沒有歧視的疑慮? |
司 | 人本來就有先天上的不平等,婦女小孩的身體本來就比較虛弱,如果不根據這些差異來建立一些差別待遇的原則和秩序,就可能造成更嚴重的壞後果。這其實不是歧視,而只是人類存續的基本需求。這裡的生存並不是個人的生存欲,而是整個種族的延續需求。如果當初讓男人優先,或者沒有讓任何人可以優先,這反而會不平等。 |
明潔 | 所以意思是在災難下男人就比較沒有生存權? |
司 | 因為這是特殊情況,所以必須追求利益的最大化。確實在這種緊急情況下男人沒有生存權,但這並不是不正義的。 |
嫚嫚 | 我想不必讓男人「喪失」生存權,純粹只是因為男人有更多存活的手段,所以當所有人的生存權相等的情況下,男人就有更多義務讓柔弱的人得到更多生存資源。 |
RA | 有另一個解釋是,這裡的考慮其實跟利益最大化或生存率無關,而只是文化習慣而已。 |
喜餅 | 剛剛說因為女性是弱勢,所以女性應先被獲救。但假設救生艇在船頭,而船頭剛好的十個男生,船艉卻有一個女生,那是不是在這個情況下,船頭的十個男生還是必須等船艉的女生慢慢跑上船頭之後再讓她上船?畢竟那能精算出最有利的情況,必須有充分的知識,可是在大部分的情況下都沒有人有這種知識。 |
司 | 所以才會需要建立一套秩序,才不用讓人在緊急時算半天算不出結論。 |
小小宏 | 但一套既定的秩序常常會無法因應現實情況而能得到適用的答案。 |
(7) 土地正義經濟
司 | 土地開發跟土地正義要怎麼選擇? |
艾利 | 單談土地開發和土地正義太廣泛,其實可以限縮在個案討論,例如文林苑的例子,如果多數人都決定要都更,是不是可以讓集體意志來凌駕個人意志?我認為不行。因為每一個個人的自由都應該被最大化地保障。但若集體意志真的不能凌駕個人意志的話,是不是所得稅就沒有正當性? |
司 | 我的意見是,只要個人自由的行使並不影響他人的話,就不應該侵犯。 |
艾利 | 我國憲法有規定在四種情況下可以用法律限制個人權利,四個條件中包括「增進公共利益」,那是否意味著集體意志其實還是可以凌駕個人利益? |
小小宏 | 我認為都更問題不能被等同於集體意志凌駕個人意志的問題。例如老舊有朽壞風險的建築要被都更,但有一樓住戶不同意,這時候仍強制執行都更就不能算是用集體意志來凌駕個人意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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