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turday, November 9, 2013

同性婚姻合法化:不道德的結合,又如何?


先為下文的論旨簡單總結:無論同性戀合乎道德與否,同性戀者都有成婚的權利。[1]
                         
為何同性戀者不可以成婚?

不妨先透過以下粗疏的理路去回顧一下整場爭論的焦點。熟悉爭論的人或可跳過。

爭論的雙方都想得到「大自然的支持」。例如反對者會說同性婚姻是違反自然,因為正常人類與生俱來就只有兩種性別,男女的異性交合亦是人類有賴其而延續下去的自然本性,因此同性結合是違反自然的錯事。支持者會爭辯,姑且正常性別就只有兩種,性取向或性傾向,以及性別認同卻不止兩種,而大自然裡,其他物種亦從來不乏同性性傾向的例子。

不少人已經指出,即使自然的科學事實如何也好,道不道德的問題與自不自然的問題不同。自然的行為從來不表示是道德的行為,例如是常見於其他動物的吃嬰行為。於是我們將焦點放回同性婚姻道不道德的問題之上。

反對者會說如果我們容許同性婚姻,男女夫婦的家庭倫理便會淪亡,社會的價值便會失守。即使不管當中的滑坡(slippery slope),例如是為何容許同性婚姻會帶來這些看似駭人的後果的大問題,支持者亦可以說,這些傳統的價值本身的道德地位就存在問號。如果我們傳統的家庭倫理不容許某些真心相愛的人成婚,不就反映這些舊有的價值有問題嗎?不就表示我們應該要屏棄這些「吃人的禮教」嗎?正如在某些社會,傳統的倫理價值不容許女生接受教育,即使社會有足夠資源也好。難道那些反對者可以以維護傳統價值為由,阻止男女平權嗎?

讓我加給反對者一個辯解。男女平權不能夠阻止,是因為女生的確有如此的權利去擁有與男生一樣的學習機會。不能夠阻止同性婚姻平權,卻預先假設了同性戀者具有與異性戀者相同的成婚權利。這是丐題(begging the question)的責難。

即使假定這個辯解是正當的,反對者亦要負上一個論證責任(burden of proof),即要證成為何他們有理由要為了維護男女婚姻的傳統價值,而不惜反對同姓婚姻。我不得不承認,我還沒有聽過一個有力的證成。

為何同性戀者可以成婚?

「相愛的人,就有成婚的權利」,我認為這個是支持者的基本主張。但如何解釋下去卻可以大有不同的理論。反對者其實會欣然同意這句說話,解釋下去卻是「相愛的一男一女,才有成婚的權利」。我在上面最後提出的問題是,為何只有異性戀可以成婚呢?如果沒有一個好的理由去剝奪同性戀者的權利,就不能夠如此地剝奪。正如如果我們沒有一個好理由去剝奪其他種族的人的權利,就不能夠剝奪一樣。

現在讓我們大膽假設,反對者竟然強而有力的證成了同性戀是不道德的行為!這又如何呢?是否表示「犯了」同性戀的人就不能夠成婚呢?我以下就要說:「不是!」

成婚的權利不能夠被剝奪,即使這成婚者是不道德的。換句話說,成婚的權利是相愛的人的基本權利,不論成婚者道德與否。

「基本權利」一詞或許會惹人猜疑。我用的意思只是,每個人都有的權利,不論性別、種族、宗教及社會背景,等等。最少爭議的一項基本權利是生存的權利(right to life)。生存的權利說我不可以隨意殺害你,即使為了其他人的福祉來奪去你的生命,都一律不容許,例如利用你的性命來進行病理學實驗或者解剖等。

一個不道德的人有沒有生存的權利?當然有。大概沒有人會反對,無論是甚麼類型的罪犯、性格如何差的人、行為如何卑劣的人,他們一律都有生存的權利。但如果某個人將要有效地殺害所有人、甚至所有生命,我們是否應該奪去他的生命呢?這當然是應該做的,但不表示他的生存權利就此消失了。恰當的說法是,我們逼不得已要侵害他的生存權利,為了保存其他所有的其他生命等等,而不得不犯禁。我們不能夠保存聖潔地殺一個人。

假如我們說他的生存權利就此消失了,這會是一個相當可疑的說法。例如是,由哪一刻起,他失去了生存權利呢?甚麼是導致這個權利消失的「開關」呢?是因為達到了某個程度的不道德嗎?怎樣可能界定呢?這些絕望的難題,就極可能擊倒一個權利理論。因此,如果我們說一個不道德的人就沒有生存的權利,就等同於無理地剝奪了某人的生存權利。

我認為不論正反方都會同意,成婚是一項基本權利。兩者不同意的只是同性戀應否同等地擁有。況且我暫時看不到有額外理由去反對成婚是一項基本權利。我要論證的是,即使同性戀是一項不道德的行為,他們的成婚權利亦不容剝奪。換句話說,即使同性戀是不道德,同性戀者仍然擁有成婚的權利。真是如此嗎?

如同生存的權利,無論是如何不道德的人,其基本權利亦是不容剝奪的。如同生存的權利,無論是甚麼類型的罪犯、性格如何差的人、行為如何卑劣的人,他們一律都有成婚權利。事實上,在不少地方,包括中國大陸、美國與香港,囚犯的成婚權利是不被剝奪的。同理,即使反對者出人意表的證成了同性戀的不道德,亦不表示他們可以免受道德責難地禁止同性婚姻,因為這些行為等同侵害別人的基本權利。

無論同性戀合乎道德與否,同性戀者都有成婚的權利,句號!


伸延閱讀:

哲學哲學雞蛋糕對於那些反對者實際上提供的論據有更多深入的討論:



[1] 這篇文章的策略可能令人想起一篇支持墮胎的著名文章,J. J. Thomson “A Defense of Abortion”,其論證策略是,即使胎兒是人,亦不表示墮胎是錯的。我不反對這篇文章是受到Thomson的啟發,但兩篇只有相當空泛的相似,內容完全是相互獨立的。因此,這裡將會出現的錯誤亦是完全歸咎於我。


30 comments:

  1. 婚姻是一種社會制度,來肯定一對一互相照顧的價值。
    假如同性戀是不道德,就不應給予婚姻權,
    否則,亂倫、一夫多妻也給予婚姻權

    罪行大的犯人有婚姻權有爭議,因監禁本身就要剝奪部份自由,作為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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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多謝你有益的批評。我未有十足把握能回應你,以下就當作初步回應來討論。

    1. 既然我已經承認所有相愛的人都有婚姻權,我就要承認所有相愛的亂倫者與多元關係者都有婚姻權。

    2. 不過,我認為,亂倫者與多元關係者的婚姻權之所以有爭議,是因為人們認為這些人是否相愛本身就成疑問。兩者可能受父權文化、家庭或社會地位不對等、與正常精神健康的衝突等因素影響,使得這些人是否在一般能夠接受的意義下相愛,成為疑問。

    3. (2)提到過的問題是上文的關注之外。多元關係者是否能相愛有不少人探討過,我知道哲學分析方面的有趣探討有黃頌竹的一篇文章: http://isaacstn.blogspot.hk/2012/09/blog-post.html#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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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對2的補充:至於同性戀能否在一般意義下相愛,曾經是成問題的,因為以往的人認為它只是病態。但今日我相信這個問題已經不容爭議,同性戀者之間的相愛與異性戀的相愛無大異。因此,亂倫者與多元關係者的婚姻權的爭議,原則上可以與同性戀者的婚姻權分開來處理。

    故此,我不需要承認或否認「亂倫、一夫多妻也給予婚姻權」,除非他們能否正常相愛的問題解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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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你好像沒有回答我的核心問題,以下是我的疑問:

    第一,你是否承認婚姻的本質是一種社會制度,肯定雙方相愛、互相照顧的價值?
    第二,假如婚姻制度是推崇上述美德,難道不用考慮道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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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3.你是否認為亂倫本質是一種病?
    4.一夫多妻制的設計不會剝削女人嗎?
    5.「父權文化、家庭或社會地位不對等、與正常精神健康的衝突等因素」是否指壓迫與精神不健康,
    這可以說所有關係都有可能發生
    6.不考慮(5),就可以真心相愛嗎?
    7.可以真心相愛,代表可以結婚嗎?

    8.介不介意說你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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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sorry,blogger新手,標點有錯,有其他小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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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多謝你的提問。
    回1,2題:
    我可能令人誤解了,以為我主張「婚姻本身沒有道德可言,或與道德考慮不相干」。這完全不是我的意思。我的意思只是「即使是不道德的人,也有婚姻權」。我完全可以同意有些婚姻是不道德的。

    舉個例,有些婚姻會鼓吹一些不道德的行為,「白寡婦」(white widow)可能是最明顯的例子。女方全心全意支持男方進行恐怖襲擊。他們的婚姻很可以稱上是不道德的結合。但即使如此,我看不見有理由因為如此就阻止他倆的婚姻,只要他們是一般的真心相愛。其他類型的罪犯亦如是。同性戀者即使是不道德亦如此。此外,還有一些婚姻可能是不道德的而且是沒有正常婚姻行使權的。

    例如,亂倫及多元關係,假如證明了都是病態的,我亦會同意是不道德的婚姻,以及其沒有行使婚姻權的權利。不能行使婚姻權是因為不合乎我對行使婚權所給出的相愛條件,同理,不相愛的假結婚亦不能。因此,不是所有不道德的婚姻都不能行使婚權,而只是那些不能夠稱為相愛的關係。同性戀與白寡婦(假定)則算是相愛的關係。

    作進一步澄清(新加的),不能行使婚權與沒有婚權是不同。假結婚的人也有婚權可以行使,只要有相愛的對象。這是行使婚權的充分條件的主張。

    回3,4,5的問題,我未有明確的主張。不過如上所述,這樣並無損我的主張。

    回6,7的問題,我沒有亦不需要對「真心相愛」提出一個充要條件的主張。不過如果一段關係處於社會壓迫或者是一種精神病現象,我相信沒有人夠稱這些是一般意義的相愛。這是一個相愛必要條件的主張: 如果一段關係是相愛,那麼這關係必定不是處於社會壓迫或者是一種精神病現象。

    回8: 我中文全名是江萬琪。(發覺台灣blogger喜歡用全名,不過順帶一提我沒有獨立的blog)。敢問你的名字是甚麼,好讓我如果日後修改文章的時候,可以感謝你的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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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關於名字,當我說「介不介意說你的名字?」時,其實是說「介不介意說你的中文或英文別名?」,不一定是全名,抱歉我說得不清楚
      至於我,可以叫我「瘋雷」、bruce、「瘋子」都無所謂,全名就恕我不講,因希望持有神秘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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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我沒有誤解,支持同性婚姻有兩條路,一條是自由,一條是正當。

      以「自由」支持同性婚姻,是基於真心戀愛,不可是病或壓迫,不考慮道德與否。由於難以界定是否「真心戀愛」,所以最好或只能承認大部份婚姻(異性戀也是如此)

      我認為這是不可行的,
      婚姻的本質是要社會公開承認(支持),若只要權益支持民事結合即可。社會公開承認(支持)的制度必要是道德的。「正當必先於自由」。
      探討:捷學的哲學--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攻防論戰
      http://chit-philosophy.blogspot.hk/2012/07/blog-pos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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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你的論證讀起來似乎有時混淆了(A)「一個人是否道德」與(B)「一段關係(或一類行為)是否道德」(姑且讓我如此將之與第一點區隔開來)。你主文讀起來似乎想說的是(A),但你這裡受到挑戰時給的回覆又似乎有向(B)游移的傾向。

      要論證一個人是否道德不影響他結婚的權利似乎比較容易,我不認為以同性戀不道德為理由反對同性戀婚姻合法的人說的是同性戀「者」不道德,更多的時候他們說的是同性戀「行為」或「關係」不道德,以及因為這樣的關係所可能導致的種種「惡果」作為「法律不應該認可這樣的關係」的理由。

      因此我認為如果你要打擊的是(A),恐怕你打到的只是稻草人,如果你要打擊的是(B),我又看不出根據你的說法「我們要如何區分開道德與不道德的行為或關係」。

      假設我們接受「婚姻本身沒有道德與否的問題」,或許我們可以不用回答我們要如何區分道德與不道德的行為或關係這個問題,但你恰好又不接受這一點,那麼我就很懷疑你真的可以不理會(Q)「我們要如何區分開道德與不道德的行為或關係」這個問題嗎。

      如果我沒有誤解的話,你認為:
      1. 婚姻本身牽涉到道德與否的問題。
      2. 同性戀關係可以符合「一般意義下愛戀關係」這標準。
      3. 因為2.所以同性戀婚姻應該合法(亦即沒有法律沒有理由不承認同性婚姻這樣的關係)。

      我認為這當中還有一些其他問題,包括你似乎是用一夫一妻婚姻模式去作為何謂「一般意義下愛戀關係」的標準,我不認為it will work。

      但以下我只想提出一點例舉我目前想到的根據你的說法在回答(Q)的時候可能遭遇的困難。

      根據你的說法,你似乎認為:
      (!) X如果符合「一般意義下愛戀關係」這標準,法律就沒有理由不承認X這樣的關係。
      (你文中說的是「可以符合」,但我認為只是可以的話這判準又更弱了,因為只要有一個例子是符合的,你就可以說這種關係是「可以符合」。)

      因此你說因為以現今的標準來看,同性戀關係符合「一般意義下愛戀關係」這標準,法律就沒有理由不承認同性戀關係,而亂倫或者多元關係(或者其他種類的關係)有沒有同等的地位就,那我們就來看它們是不是「一般意義下愛戀關係」。

      我認為(!)是一個太弱的條件,以致它扮演不了判別的功用。

      以被你拿來當作參考典範的異性戀婚姻來說,甲乙兩人的一段異性戀婚姻是不是(用你的話說)「可能受父權文化、家庭或社會地位不對等、與正常精神健康的衝突等因素影響」?(我不是要說這些因素是不是真的會影響到,我的重點是拿來質疑或者檢視其他種類關係的因素也可以合理地被拿來檢視異性戀婚姻。)

      舉例來說:(原諒我一時間找不到更好的例子。)
      在A國社經條件比較底層的男性甲因為在本國找不到婚配的對象,於是往整體經濟環境較差的B國去尋找新娘,在雙方對彼此的語言文化種種都沒有太多認識的情況下,甲娶了認識兩個星期的B國女性乙。甲和乙的婚姻有沒有可能受到「家庭或社會地位不對等」的影響?如果有,甚至讓我們將條件設定得強一點,就說這段婚姻之所以能成主要就是奠立在雙方地位不對等的基礎上,讓我們假設是這樣的情況好了,我們會說甲乙兩人的婚姻不是「一般意義下的愛戀關係」嗎?再進一步問,我們會由上述的假設狀況推導出「異性戀婚姻不是一般意義下的愛戀關係」嗎?

      再假設甲乙丙三個經濟能力相當的成年人想跟其他兩人結婚,他們彼此相愛,對,三個人彼此相愛,至少是想要跟其他兩個人一起組成家庭一起生活的那一種愛,我們又要如何去說他們這樣的關係符合不符合一般意義下的愛戀關係呢?要如何說我們的答案與「多元婚姻是不是一般意義下的愛戀關係」這個問題之間的關係呢?

      我希望用這樣的例子表達以下論點:
      在你提出的框架下,任何我們拿來檢視同性婚姻或其他形態婚姻的因素都應該要能夠同樣適用在異性婚姻上,我們不能只拿來檢視其他的婚姻型態,卻不拿來套用在異性婚姻上。拿來檢視異性婚姻還可以幫助我們檢查它們是不是真正的影響因素。

      (!)似乎是一個太弱的條件,它扮演不了判別的功用。也許我們繼續尋找可以找到一個堪用的標準,也許在認真地檢視之後,我們發現真的沒有辦法區別這些不同型態的婚姻。我個人目前比較傾向於接受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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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你的論證讀起來似乎有時混淆了(A)「一個人是否道德」與(B)「一段關係(或一類行為)是否道德」(姑且讓我如此將之與(A)區隔開來)。你主文讀起來似乎想說的是(A),但你這裡受到挑戰時給的回覆又似乎有向(B)游移的傾向。

      要論證一個人是否道德不影響他結婚的權利似乎比較容易,我不認為以同性戀不道德為理由反對同性戀婚姻合法的人說的是同性戀「者」不道德,更多的時候他們說的是同性戀「行為」或「關係」不道德,以及因為這樣的關係所可能導致的種種「惡果」作為「法律不應該認可這樣的關係」的理由。

      因此我認為如果你要打擊的是(A),恐怕你打到的只是稻草人,如果你要打擊的是(B),我又看不出根據你的說法「我們要如何區分開道德與不道德的行為或關係」。

      假設我們接受「婚姻本身沒有道德與否的問題」,或許我們可以不用回答我們要如何區分道德與不道德的行為或關係這個問題,但你恰好又不接受這一點,那麼我就很懷疑你真的可以不理會(Q)「我們要如何區分開道德與不道德的行為或關係」這個問題嗎。

      如果我沒有誤解的話,你認為:
      1. 婚姻本身牽涉到道德與否的問題。
      2. 同性戀關係可以符合「一般意義下愛戀關係」這標準。
      3. 因為2.所以同性戀婚姻應該合法(亦即法律沒有理由不承認同性婚姻這樣的關係)。

      我認為這當中還有一些其他問題,包括你似乎是用一夫一妻婚姻模式去作為何謂「一般意義下愛戀關係」的標準,我不認為it will work。

      但以下我只想提出一點例舉我目前想到的根據你的說法在回答(Q)的時候可能遭遇的困難。

      根據你的說法,你似乎認為:
      (!) X如果符合「一般意義下愛戀關係」這標準,法律就沒有理由不承認X這樣的關係。
      (你文中說的是「可以符合」,但我認為只是可以的話這判準又更弱了,因為只要有一個例子是符合的,你就可以說這種關係是「可以符合」。)

      因此你說因為以現今的標準來看,同性戀關係符合「一般意義下愛戀關係」這標準,法律就沒有理由不承認同性戀關係,而亂倫或者多元關係(或者其他種類的關係)有沒有同等的地位,那我們就來看它們是不是「一般意義下愛戀關係」。

      我認為(!)是一個太弱的條件,以致它扮演不了判別的功用。

      以被你拿來當作參考典範的異性戀婚姻來說,甲乙兩人的一段異性戀婚姻是不是(用你的話說)「可能受父權文化、家庭或社會地位不對等、與正常精神健康的衝突等因素影響」?(我不是要說這些因素是不是真的會影響到,我的重點是拿來質疑或者檢視其他種類關係的因素也可以合理地被拿來檢視異性戀婚姻。)

      舉例來說:(原諒我一時間找不到更好的例子。)
      在A國社經條件比較底層的男性甲因為在本國找不到婚配的對象,於是往整體經濟環境較差的B國去尋找新娘,在雙方對彼此的語言文化種種都沒有太多認識的情況下,甲娶了認識兩個星期的B國女性乙。甲和乙的婚姻有沒有可能受到「家庭或社會地位不對等」的影響?如果有,甚至讓我們將條件設定得強一點,就說這段婚姻之所以能成主要就是奠立在雙方地位不對等的基礎上,讓我們假設是這樣的情況好了,我們會說甲乙兩人的婚姻不是「一般意義下的愛戀關係」嗎?再進一步問,我們會由上述的假設狀況推導出「異性戀婚姻不是一般意義下的愛戀關係」嗎?

      再假設甲乙丙三個經濟能力相當的成年人想跟其他兩人結婚,他們彼此相愛,對,三個人彼此相愛,至少是想要跟其他兩個人一起組成家庭一起生活的那一種愛,我們又要如何去說他們這樣的關係符合不符合一般意義下的愛戀關係呢?要如何說我們的答案與「多元婚姻是不是一般意義下的愛戀關係」這個問題之間的關係呢?

      我希望用這樣的例子表達以下論點:
      在你提出的框架下,任何我們拿來檢視同性婚姻或其他形態婚姻的因素都應該要能夠同樣適用在異性婚姻上,我們不能只拿來檢視其他的婚姻型態,卻不拿來套用在異性婚姻上。拿來檢視異性婚姻還可以幫助我們檢查它們是不是真正的影響因素。

      (!)似乎是一個太弱的條件,它扮演不了判別的功用。也許我們繼續尋找可以找到一個堪用的標準,也許在認真地檢視之後,我們發現真的沒有辦法區別這些不同型態的婚姻。我個人目前比較傾向於接受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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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麻煩刪除我上面的第一則留言,謝謝。

      我另外想問一個問題:為什麼你認為婚姻本身有道德不道德可言?

      又或者換個方式提問:說婚姻本身沒有道德可言會產生什麼讓我們很難接受的後果嗎?

      我可以理解婚姻或許可以說是可欲的,對政府政策來說,如果它可以有比方說穩定社會的功用,而我們作為社會成員都希望有這樣的institution幫助維繫社會的穩定的話,那我們大概可以同意婚姻制度的存在是可欲的,而且往往會伴隨對婚姻關係的存續與維繫制定一些相關的規定,像是不可對伴侶做出某些事情等等;但我不是很清楚說婚姻是道德的,是什麼意思,你是否可以進一步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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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不好意思,有些複雜,請問你是反對我或是此文作者?
      刪除不了留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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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你好,我的回應與問題主要是針對作者原文與他在回應中的補充所提出的,因為我不是用登入帳號而只是以留名的方式回應,貼出之後就無法自己編輯或刪除了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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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但即使如此,我看不見有理由因為如此就阻止他倆的婚姻,只要他們是一般的真心相愛。」我要修改這一處,可能會引起誤會。
    我想說的是: 我看不見有理由因為如此就「奪去他們的婚姻權」,只要他們是一般的真心相愛。

    有時候我們的確有理由去阻止不道德的婚姻去阻止一個劫難。正如們的確有理由去阻止一個人去生存,來阻止一個劫難(如文中提到一樣)。但這些都不表示被阻止的人沒有那些基本權利。(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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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這有些奇怪,「阻止他倆的婚姻」與「奪去他們的婚姻權」有什麼分別,麻煩多解釋
      我不認為殺一個「將要有效地殺害別人的人」是逼不得已,而是十分正當的 。因為當下他已失去了生存的基本權。權利來自義務,不盡義務就沒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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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This comment has been removed by the 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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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我認為不論正反方都會同意,成婚是一項基本權利。兩者不同意的只是同性戀應否同等地擁有。//
    這裡很有問題,前句是認為反同者同意成婚是一項基本權利,後句是你認為反同者是不同意同性戀應同等地擁有成婚權。

    但如果「反對者同意成婚是一項基本權利」,則反對者必須同意同性戀應同等地擁有成婚權,因為你把「基本權利」定義為「每個人都有的權利,不論性別、種族、宗教及社會背景,等等」,如果一個人真的同意「成婚是一項基本權利」,那麼他必須真的同意每個人包括同性戀都擁有成婚姻利,否則他的想法是自相矛盾的。

    我相信按照你「基本權利」的定義,反同者一定會不接受這意義下,成婚是一項基本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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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請問各位有沒有科學方法可以檢驗出一個人是否為同性性取向? 若沒有方法可檢驗,那是不是會衍生出許多相關的社會及法律問題! 想想任何二人不分性取向都可以有婚姻關係,那是如何:
    1. 婚姻登記等同註冊性取向,所以相關法律都適用,也有利於社會秩序的維持!是嗎? 性取向若無法以科學方法檢驗,我說了算! 要更改就更改,不可以嗎?相關法律都是垃圾,社會秩序無以維持!
    2. 同性婚姻可以自然或人工的方式來繁衍後代,不會影響人類社會的延續及發展!
    是嗎? 沒錯,是可以繁衍後代! 但是若以自然方式施行,要思考法律上如何界定是否為通姦或性交易;若以人工方式施行,我們的後代將成為金錢交易下的產物、淪為商品! 如果個人主觀認為商品有缺陷或不滿意,可不可以退貨? 法律如何客觀的界定缺陷! 法律要不要訂定保固期! 被退貨的嬰兒或孩童何去何從?
    3. 同性婚姻家庭可以領養、教育孩童,肩負起社會責任!
    是嗎? 沒錯,相信願意結婚的同性取向者都是有愛心並肩負起教育中最為基礎且最為重要的家庭教育。不論是東、西方的文化,陰與陽之間的奧妙互動深深的影響人類文明的發展,陰與陽不但缺一不可且須調和維持平衡,否則都會有劇烈的動盪與破壞! 孩童的成長更是需要有平衡的澆灌,以使他們能夠健全的成長。當然,不論性取向為何我們都可以將人類以「陰性」與「陽性」來做區分,所以同性家庭對孩童的教育不成問題,「父親」、「母親」的稱謂或許就改為「陽親」、「陰親」。但這是不同的,「母親」、「父親」不但在於個性上也在於生理上有陰、陽(雌、雄)之分,且沒有任何存活的動、植物在生理上沒有陰、陽之分,即使是同性取向者也無法迴避生理上陰、陽之分。沒有了最為根本生理上的陰、陽調和,那別說要達到其他層面的陰、陽調和!

    任何人的存在都有其天職、使命,有許許多多的同性取向者都相當優秀且肩負了社會責任,但請思考造物者的法則及人類文明的存續!
    人類總以為他們主宰了世界,所以過去有「人定勝天」之說,現在則是「與自然和平共處」,是否再來是「向大自然學習」? 人類文明再如何強盛,與大自然的智慧比較起來永遠是何其的渺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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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我還真的停下來想了想「任何二人不分性取向都可以有婚姻關係,那是如何」呢...

      性取向都沒好好調查好就結婚,性生活怎麼美滿得起來?不成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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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檢驗性取向??一般來說要靠自我探索,想準確些要找社工、心理學家,做心理測驗。
      1.「我說了算! 要更改就更改,不可以嗎?相關法律都是垃圾,社會秩序無以維持!」這是什麼鬼意思?離婚?無故幹嘛宣稱更改?性取向難以改變,若發現真正的性取向反而是好事。
      2.異性婚姻通姦罪應可用於同性婚姻。通姦:與配偶以外之人有性行為者。其對象亦同﹝刑法第239條﹞此項為告訴乃論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通姦與性交易就自己上網找啦!大哥!「人工方式」扯得太遠,且也涉及異性婚姻,現一般只談領養
      3.厲害!一堆鬼話,狗屁不通.陰什麼陽什麼啊!九尾查克拉啊!不要再以孩童當擋箭牌l就快萬箭穿心啦!
      造什麼物法什麼則啊!人類文明的存續?今天同性婚姻明天不看正妹啊!!齊齊變同性戀啊!你肯我也不肯啦!性取向可以隨意改變嗎?什麼叫「向大自然學習」啊!?不穿衣服,吃泥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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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介紹分辨性取向方法:外出看女人胸部及男人身材,看對哪反應大 2.回家看A片及g片分辨 3.檢查性幻想 4.向朋友吻吻試試 5.觀察面對男人及女人的心跳感覺 6.找幫忙,如社工、特定機構
      ps.你可能是雙性戀、無性戀、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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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請參考:
    洪子雲博士 香港理工大學香港專上學院講師
     很多人都喜歡引用英國政治哲學家彌爾(J.S Mill)的傷害原則(Harm Principle)去支持同性婚姻,傷害原則是指社會不應去干涉一些只與自己相關的行為,意即只要那些行為是雙方同意,又不傷害他人,社會就不應禁止;但是不少人其實是誤解了彌爾傷害原則的用意。首先,傷害原則只是規範法律不應禁止私德行為,但不能藉以支持某行為的道德性。即是說一些行為儘管是雙方同意,不傷害他人(包括同性性行為等),就算是沒有法律禁止,亦不代表是道德或不道德的。其次,不少人其實是混淆了刑事法及婚姻法兩個不同理念;傷害原則可適用於反對刑事法,但不適用於婚姻法。即傷害原則可以用於反對立法禁止同性性行為(例:肛交),但不可用於支持同性婚姻。因婚姻法的用意不是要禁止某行為,而是要鼓勵某些關係。
    傷害原則不適用於支持同性婚姻
     過去婚姻法反映社會視一夫一妻可為下一代提供健康的成長環境,為社會的重要基礎,視之為社會共善(common good),所以等別以法律去鼓勵這結合。現在,若有兩位同性戀者想山盟海誓,甚至於酒樓喜宴親朋,其他人或企業又想以婚姻稱呼他們的關係,給予他們等別的福利,這些都沒有法律禁止的。但一旦同性婚姻立法,即代表社會整體要去鼓勵同性結合,反對者是被迫要去支持這關係,不可拒絕認同同性戀者間的婚姻關係。舉例,英國同性伴侶法容許同性伴侶領養孩童,但一些天主教的孤兒院因反對同性伴侶領養而面對可能被控告歧視,或結業,或要做一些違背信仰和良心的事。而美國麻省自同性婚姻通過後,所有中小學都教導同性戀思想,甚至幼稚園圖書都是《Daddy,Papa, and Me》、《A Tale of Two Mommies》等,有父親想於同性戀課堂前帶走兒子,結果被學校報警帶到警署;他們上訴到法庭要求可容許父母帶兒女離開課堂免受同性戀意識影響,但法官以同性婚姻合法化為由拒絕,表明學校有責任教導兒童同性戀正常化的信息。可見同性婚姻不單只是兩個人之間的私事,而是影響整個社會對婚姻的理念及價值觀,需要整個社會一同去面對及考慮。
     從理性推論看,反對同性婚姻人士亦指出若「雙方同意又不傷害他人」就應合法化,日後社會即要容許亂倫、多夫多妻制等。不過,這一論證往往被人批評為太誇張,不明白為何將同性戀與亂倫、多夫多妻等相提並論,犯了滑坡謬誤,即認為通過同性婚姻會導致亂倫及多夫多妻等合法化機會微乎其微。筆者想指出反對同性婚姻人士所提出的理據其實包含了兩組論證,除了是滑坡論證(Slippery Slope Argument)外,還包括演繹/邏輯論證中對一致性的要求。
     滑坡論證的形式是「如果通過A,則會導致B、C、D等不好的後果發生,因此反對通過A」,這論證是屬於歸納論證的一種,並非邏輯推論,所以結論並非必然,只是論機會大或小而已。如果BCD發生的機會大,則是強的論證,若機會很小則是很弱,甚至是謬誤。的確,若同性婚姻通過,短期內會引致亂倫、多夫多妻等合法化機會應不太大,因為一般市民暫時情感都未見得可以接受。但從較長遠角度看,若說這推論是滑坡謬誤,筆者卻認為是言之過早。荷蘭於2000年通過同性婚姻後,2005年即有一男兩女以伴侶法註冊為三人伴侶,享有如婚姻般福利。香港過去性傾向只包括同性戀、異性戀及雙性戀,今天已包括跨性別(Transgender/Transexual),統稱LGBT。外國甚至最新提出LGBTQ,Q是Queer,即有異於LGBT的性身份,包含性更為廣闊,是性小眾中的性小眾。台灣同志團體亦在爭取「伴侶法」,即一更有彈性的另類婚姻制度。伴侶不限性傾向外,亦不以性關係作為締結伴侶的基礎(即好朋友亦可註冊為伴侶)。可見同性婚姻合法化後,雖然最終不一定會帶來亂倫、多夫多妻等合法化,但隨著婚姻觀念的轉變引致性態度逐漸的開放,是會傾向導致婚姻定義一步一步寬鬆。為何會有這樣的傾向呢?筆者認為是由於忽略了對傷害原則運用的一致性。
    或會帶來滑坡效應
     從演繹/邏輯論證角度看,如果「雙方同意又不傷害他人」可以合理化同性婚姻,哪若有其他形式的性關係同樣合乎「雙方同意又不傷害他人」的原則,同樣要爭取某形式婚姻合法化,按邏輯推論怎可以否定他們的訴求呢?這豈不是雙重標準?
     支持同性婚姻的人常說:「愛情無分同性戀、異性戀,法律亦應一視同仁,因著愛情對另一人許下承諾,是每人都應有的權利。」其實支持多元性愛的人同樣可以說「愛情無分數目、血緣關係、物種,法律亦應一視同仁,因著愛情對其他人許下承諾,是每人都應有的權利。」將愛情婚姻只限於兩個人豈不是數目歧視、關係歧視及物種歧視?支持者往往說亂倫與同性戀明明是兩回事,怎可相提並論?但反對者亦指出:亂倫與同性戀的確是兩回事,但同性戀和異性戀亦是兩回事,為何又相提並論?反對同性婚姻者其實並非將同性戀和其他形式性行為等同,他們反駁的重點是想指出:同志團體用以來支持同性婚姻的理據,其實同樣可以用來支持其他形式的婚姻。除非同志團體可以提出其他合理的理由,否則社會若接受以傷害原則為支持同性婚姻的理由,日後若有其他合乎傷害原則的性行為爭取婚姻法,社會是很難不一視同仁的。這亦是部分原因為何反對者會擔心同性婚姻立法會帶來滑坡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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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這我懶得反對,先看看兩天後有沒人反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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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可恨的類比失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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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同志團體用以來支持同性婚姻的理據,其實同樣可以用來支持其他形式的婚姻」
    最簡單的反駁:支持同性婚姻、異性婚姻是肯定一對一,人與人、非親屬的愛情關係,不論多夫多妻、亂倫、人獸戀(這些人想人獸交想到瘋了,動物鬼知愛情、婚姻是什麼?)正當不正當,也威脅不了同志。假如我可以以反對一夫多妻、亂倫、人獸戀的理由來反對同性戀,我是不是可以以相同理由反對不生育的異性戀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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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答案是可以,因為以平等自由作為理據推導下去答案只有兩種,完全婚姻平權,廢除一切婚姻。支持同婚者必須拿出同婚哪裡比較特別,並證明從平等自由推導到同婚合法在邏輯上有一致性而沒有矛盾。知名哲學教授桑德爾就在正義一場思辨之旅影片中提出這點質疑同婚,而事實是至今仍沒有人拿出有利的理據能僅支持同婚而沒有其他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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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閉嘴,你們這些反同者,通通惦惦!簡直強詞奪理,婚姻權是每個人的權利,不是用來給你們當作自我優越感自我道德標準的工具!請不要再用你們骯髒的手碰鍵盤好嗎?暴殄天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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