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turday, November 9, 2013

同性婚姻合法化:不道德的結合,又如何?


先為下文的論旨簡單總結:無論同性戀合乎道德與否,同性戀者都有成婚的權利。[1]
                         
為何同性戀者不可以成婚?

不妨先透過以下粗疏的理路去回顧一下整場爭論的焦點。熟悉爭論的人或可跳過。

爭論的雙方都想得到「大自然的支持」。例如反對者會說同性婚姻是違反自然,因為正常人類與生俱來就只有兩種性別,男女的異性交合亦是人類有賴其而延續下去的自然本性,因此同性結合是違反自然的錯事。支持者會爭辯,姑且正常性別就只有兩種,性取向或性傾向,以及性別認同卻不止兩種,而大自然裡,其他物種亦從來不乏同性性傾向的例子。

不少人已經指出,即使自然的科學事實如何也好,道不道德的問題與自不自然的問題不同。自然的行為從來不表示是道德的行為,例如是常見於其他動物的吃嬰行為。於是我們將焦點放回同性婚姻道不道德的問題之上。

反對者會說如果我們容許同性婚姻,男女夫婦的家庭倫理便會淪亡,社會的價值便會失守。即使不管當中的滑坡(slippery slope),例如是為何容許同性婚姻會帶來這些看似駭人的後果的大問題,支持者亦可以說,這些傳統的價值本身的道德地位就存在問號。如果我們傳統的家庭倫理不容許某些真心相愛的人成婚,不就反映這些舊有的價值有問題嗎?不就表示我們應該要屏棄這些「吃人的禮教」嗎?正如在某些社會,傳統的倫理價值不容許女生接受教育,即使社會有足夠資源也好。難道那些反對者可以以維護傳統價值為由,阻止男女平權嗎?

讓我加給反對者一個辯解。男女平權不能夠阻止,是因為女生的確有如此的權利去擁有與男生一樣的學習機會。不能夠阻止同性婚姻平權,卻預先假設了同性戀者具有與異性戀者相同的成婚權利。這是丐題(begging the question)的責難。

即使假定這個辯解是正當的,反對者亦要負上一個論證責任(burden of proof),即要證成為何他們有理由要為了維護男女婚姻的傳統價值,而不惜反對同姓婚姻。我不得不承認,我還沒有聽過一個有力的證成。

為何同性戀者可以成婚?

「相愛的人,就有成婚的權利」,我認為這個是支持者的基本主張。但如何解釋下去卻可以大有不同的理論。反對者其實會欣然同意這句說話,解釋下去卻是「相愛的一男一女,才有成婚的權利」。我在上面最後提出的問題是,為何只有異性戀可以成婚呢?如果沒有一個好的理由去剝奪同性戀者的權利,就不能夠如此地剝奪。正如如果我們沒有一個好理由去剝奪其他種族的人的權利,就不能夠剝奪一樣。

現在讓我們大膽假設,反對者竟然強而有力的證成了同性戀是不道德的行為!這又如何呢?是否表示「犯了」同性戀的人就不能夠成婚呢?我以下就要說:「不是!」

成婚的權利不能夠被剝奪,即使這成婚者是不道德的。換句話說,成婚的權利是相愛的人的基本權利,不論成婚者道德與否。

「基本權利」一詞或許會惹人猜疑。我用的意思只是,每個人都有的權利,不論性別、種族、宗教及社會背景,等等。最少爭議的一項基本權利是生存的權利(right to life)。生存的權利說我不可以隨意殺害你,即使為了其他人的福祉來奪去你的生命,都一律不容許,例如利用你的性命來進行病理學實驗或者解剖等。

一個不道德的人有沒有生存的權利?當然有。大概沒有人會反對,無論是甚麼類型的罪犯、性格如何差的人、行為如何卑劣的人,他們一律都有生存的權利。但如果某個人將要有效地殺害所有人、甚至所有生命,我們是否應該奪去他的生命呢?這當然是應該做的,但不表示他的生存權利就此消失了。恰當的說法是,我們逼不得已要侵害他的生存權利,為了保存其他所有的其他生命等等,而不得不犯禁。我們不能夠保存聖潔地殺一個人。

假如我們說他的生存權利就此消失了,這會是一個相當可疑的說法。例如是,由哪一刻起,他失去了生存權利呢?甚麼是導致這個權利消失的「開關」呢?是因為達到了某個程度的不道德嗎?怎樣可能界定呢?這些絕望的難題,就極可能擊倒一個權利理論。因此,如果我們說一個不道德的人就沒有生存的權利,就等同於無理地剝奪了某人的生存權利。

我認為不論正反方都會同意,成婚是一項基本權利。兩者不同意的只是同性戀應否同等地擁有。況且我暫時看不到有額外理由去反對成婚是一項基本權利。我要論證的是,即使同性戀是一項不道德的行為,他們的成婚權利亦不容剝奪。換句話說,即使同性戀是不道德,同性戀者仍然擁有成婚的權利。真是如此嗎?

如同生存的權利,無論是如何不道德的人,其基本權利亦是不容剝奪的。如同生存的權利,無論是甚麼類型的罪犯、性格如何差的人、行為如何卑劣的人,他們一律都有成婚權利。事實上,在不少地方,包括中國大陸、美國與香港,囚犯的成婚權利是不被剝奪的。同理,即使反對者出人意表的證成了同性戀的不道德,亦不表示他們可以免受道德責難地禁止同性婚姻,因為這些行為等同侵害別人的基本權利。

無論同性戀合乎道德與否,同性戀者都有成婚的權利,句號!


伸延閱讀:

哲學哲學雞蛋糕對於那些反對者實際上提供的論據有更多深入的討論:



[1] 這篇文章的策略可能令人想起一篇支持墮胎的著名文章,J. J. Thomson “A Defense of Abortion”,其論證策略是,即使胎兒是人,亦不表示墮胎是錯的。我不反對這篇文章是受到Thomson的啟發,但兩篇只有相當空泛的相似,內容完全是相互獨立的。因此,這裡將會出現的錯誤亦是完全歸咎於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