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October 3, 2012

女生的安全夜行自由

昨天晚上回家前,在去牽車的路上聽到路上的人在邊走邊聊天,不知道他們聊天的脈絡是什麼,只聽到一個男生說:「其實仔細想想,有時候女生的自由和安全其實是衝突的。例如,我們家的那條巷子,平時晚上就會有些混混或流氓逗留,我和我爸無論如何都不可能會讓我媽一個人在晚上出門,一定會想要自己也在身邊。」女生稍微頓了一頓,說:「對啊,而且如果是我,我自己也不敢一個人出門……」

因為我走得比較快,不一會兒就超過他們許多,因此後面他們又繼續說了什麼我就沒聽見了。然後我就開始思考這個問題,在那個男生舉的例子裡面,女生的夜行自由真的和安全是衝突的嗎?

這個問題我以前在網路上經常和別人爭論,甚至在大一的時候也和女朋友爭論過,我總是認為在這種情況下,即使在一個不安全的環境裡,女生依然有安全獨自夜行的自由,兩者並不衝突。然而,那些認為在不安全的環境中,女生獨自夜行的自由和安全衝突的人,卻也並不算說錯。因此,當兩個明顯不一致的判斷其實都沒有問題時,最合理的解釋就是,這兩個判斷中使用的同一個詞,其實表達了不同的意思。而在這個例子裡,那個詞就是「自由」。

想像這個情況:
女生上街遊行,訴求「還給女生安全的夜行自由」。
鄉民在網路上批評:「可是妳要是真的自由地在晚上還在外逗留就是會不安全啊!」

兩方的意見看起來針鋒相對,但其實沒有交集,因為兩句話的「自由」意思其實不一樣。女生上街訴求的「自由」是應然的;而鄉民在網路上的批評提到的「自由」則是實然的。如果要對實然/應然的「自由」做簡單的區分,我會這麼解釋:「實然的自由」指的是「擁有做到某事的能力」;而「應然的自由」則是指「別人不能正當地阻止我做某事」。舉例來說,就「一路不停地從嘉義跑到台北」這件事來說,因為我體力不夠、訓練不足,所以我當然「(實然)不能自由地做這件事」,因為我做不到;但我仍然「(應然)可以自由地做這件事」,因為無論我做不做得到,任何人無論在法律上還是道德上都沒有阻止我做這件事的正當性。

釐清這兩種「自由」概念的區分之後,回到原本的問題其實就變得十分清楚。女生上街遊行時訴求的「安全的夜行自由」是一種應然的自由,她們要的是當自己在夜晚打算安全地獨自外出時,沒有人可以正當地阻止她們如此做;而鄉民的批評則是指出在現實的環境中,女生沒辦法安全地在夜晚獨自外出,因此沒有安全夜行的自由。由於在這兩種說法中出現的「自由」意思不同,因此兩方其實並不互相反對和衝突,所以其實沒有真正的爭論。

但問題仍在,女生依然繼續訴求著安全夜行的自由,而鄉民仍繼續強調現實的環境並不允許女生這種自由。他們雖然沒有真的彼此反對,但好像仍然存在什麼重要的爭論沒有辦法被前面那種區分方式取消。那個問題其實正好綜合了女生訴求的「應然自由」與鄉民強調的「實然自由不存在」這兩種意見。那個問題是這樣的:我們確實都同意女生擁有「安全夜行的應然自由」,但「現實環境的不安全,卻使女生沒有實現其應然自由的實然自由」,這使得女生擁有的「安全夜行的應然自由」沒有實際的效果,形同虛設。因此,當女生上街訴求「安全夜行的應然自由」時,其實不只是在主張「女生必須擁有這個應然自由」,其實更是在主張「環境應該要允許女生能夠行使安全夜行的應然自由」這種實然的自由。

也就是說,鄉民的批評描述了一個正確的現實,那就是,女生沒有實現其安全夜行之應然自由的實然自由;但這個對現實的正確描述並沒有否定了女生確實擁有安全夜行的應然自由,反而說明了女生上街訴求自己安全夜行之應然自由的正當性。這個正當性就是:我既然有安全夜行的應然自由,環境就應該讓我有實現該應然自由的實然自由,而事實上環境並不允許我實現這個應然自由,因此,該為這個環境負起責任的人,就應該盡責地改變這個環境,使我能夠好好地實現我的應然自由。

因此,政府應該盡力地改善女性夜間外出的安全條件,例如改善治安,而環境中造成不安全的因子們,也應該盡責地安分守己不隨便侵犯他人……等。這才是女生上街訴求「安全夜行自由」的真正意思。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